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2年9月21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正式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存在傾銷,中國吡啶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被調查產品范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被調查產品名稱:吡啶,別名:氮(雜)苯,英文名稱:Pyridine。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333100!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印度公司: 1.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 24.6% (Jubilant Life Sciences Limited)
2.其他印度公司 57.4%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廣榮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47.9% (KoeiChemical Co.,Ltd)
2.株式會社大賽璐 47.9% (Daicel Corporation)
3.新日鐵化學株式會社 47.9% (Nippon Steel Chemical Co., Ltd)
4.其他日本公司 47.9%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3年5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吡啶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將依法予以考慮。